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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
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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