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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3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
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发生的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除为控股公司提
供担保之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公司实际担
保余额合计 176,529.95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76.93%。公司
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零,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
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 [2017]15号)相关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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