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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转让公司股份事项承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无偿转让公司股份事项承诺的公告
    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控股股东
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8.58%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其
全资子公司安徽辉隆投资有限公司事宜,已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8 日、2017 年 2 月 24 日、2017 年 4 月 21 日、2017 年 5 月 20 日
及 2017 年 6 月 27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转让本公司股份
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7-002)、《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转让本公司股
份事项获得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3)、 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
及《关于股权无偿转让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27)。具体情况请参见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披露媒体。现
就此次股份转让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出让方、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
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
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
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自愿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6 个月内,双方均不减
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
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
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 6 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
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
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
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至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
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深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
次提交申请日 30 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
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深交所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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