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现对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 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 独立董事: 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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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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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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