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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绪顺、吴卫东、吴卫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6

关于对吴绪顺、吴卫东、吴卫红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绪顺,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实际控制人;

吴卫东,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吴绪顺的一致行动人;

吴卫红,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吴绪顺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股东吴绪顺、吴卫东、吴卫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28日,三七互娱披露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吴绪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卫东、吴卫红(以下简称吴氏家族)合计持有三七互娱25.37%的股份,为三七互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9年2月28日,吴绪顺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3000万股,占三七互娱总股本的1.41%,该次交易完成后吴氏家族的持股比例下降至19.63%,自首次披露减持计划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但吴氏家族未停止减持,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年3月12日,吴绪顺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770万股和2120万股,合计占三七互娱总股本的1.36%,该次交易完成后吴氏家族自首次披露减持计划累计减持比例达到7.1%,合计持有三七互娱18.27%的股份,变成三七互娱第二大股东。吴氏家族超比例减持比例为2.1%,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吴绪顺、吴卫东、吴卫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绪顺、吴卫东、吴卫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绪顺、吴卫东、吴卫红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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