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议的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独立董事: 孟晓俊、朱 杭、金志江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