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二、关于继续使用剩余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公司继续使用剩余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荣幸华 邵 蓉 张继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