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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9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2017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31,09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1.69%。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429,78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1,30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17,11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8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0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8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0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8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0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8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0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8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0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8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0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08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08,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顾晓春、马叶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17 年 5 月 19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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