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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7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67),并于2018年12月2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6日(星期三)14:5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15:00至2018年12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6号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坊兴路8号)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潘岩平、张玉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09,577,7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97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87,307,3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2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270,3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5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049,1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9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78,7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270,3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5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9,57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49,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9,57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49,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88,702,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54%;反对20,875,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66%;反对20,875,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张玉恒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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