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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1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郭现生,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钏,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曹庆平,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24日,林州重机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300万元至10,050万元。2019年1月31日,林州重机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300万

元至4,000万元。2019年2月28日,林州重机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3,194万元。2019年4月26日,林州重机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4,647万元。2019年4月30日,林州重机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林州重机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571万元。

林州重机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8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16,871万元、-17,765万元,差异金额占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15.78%、121.92%,林州重机未按规定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林州重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

林州重机董事长郭现生、董事兼总经理郭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林州重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林州重机时任财务总监曹庆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林州重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现生,董事兼总经理郭钏,时任财务总监曹庆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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