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放弃此次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优 先认缴权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放弃优先认缴权的原因具 备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方向和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郭钏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需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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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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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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