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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电工: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0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身故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合计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35名调整为331名。

2、本次激励计划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以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本次激励计划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激励对象(授予日)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31名首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33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9年5月9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以2.45元/股的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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