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顺风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9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鹏华资产华宝组合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或“公司”)接到
 持本公司股份 89,285,71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02%)鹏华资产华宝组合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鹏华资管计划”)的管理人鹏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鹏华资管”)的通知,鹏华资管计划在未来 6 个月内拟以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9,285,714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0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鹏华资产华宝组合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持股数量:鹏华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89,285,714 股,占公
 司股本比例为 5.0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基本情况
      1、减持原因:鹏华资管计划自身投资安排。
      2、股份来源:鹏华资管计划认购的公司 2016 年 11 月 14 日非公开发行股
 份,限售期已届满并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的总股票数量不超过 89,285,714
 股,即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0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更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其中,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此外,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限
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即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51%。
    4、减持期间: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
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实施;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
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
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6、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按照减持计划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鹏华资管计划在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
程中认购的天顺风能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鹏华资管计划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鹏华资管计划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鹏华资管计划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等
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鹏华资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
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鹏华资管计划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鹏华资管计划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构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督
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鹏华资管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