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慎核查,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刘凤委 陆大明 陶德馨 黄学杰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