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真阅读、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回归合理价值,推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3、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标的股份来源,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4、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所述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公司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对经销商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从而实现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公司为下游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参加此贷款项目的经销商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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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光锐 黄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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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