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6号),公司董事长黎东收到《关于对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7号),公司财务总监冯玮收到《关于对冯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8号),公司总经理李曾敏收到《关于对李曾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7年12月14日,你公司与上海东枫华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共青城东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双方拟共同出资17,600万元成立共青城东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你公司认缴17,50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91%。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2、2017年8月18日至12月31日,你公司控股股东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委托收款和支付的方式,通过重庆君之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惠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茱丽亚商贸有限公司非经营性期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10,55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针对
上述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视情况检查验收并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另,黎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1、2负有主要责任;李曾敏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1、2负有主要责任;冯玮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2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及信息披露管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