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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54 号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黎东、总经理李曾敏、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斌:

你公司与上海东枫华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枫华复”)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了《共青城东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双方拟共同出资17,600万元成立共青城东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你公司认缴17,50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91%。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黎东、总经理李曾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8年8月16日前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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