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雅化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二、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8.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95 元/股。
独立董事:周友苏、蔡美峰、干胜道
2018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