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将党建内
容纳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四届十七次董事会
审议并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第一项、 修改公司章程第一条:
原文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改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项、 第九条后新增条款“第十条”,内容如下:
“第十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结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
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
核心内容。”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原《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原《公司章程》中的条款编号作相
应调整。
第三项、 修改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
原文为: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