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我们认为更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事项 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因此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舒 敏 何美云 郑勇军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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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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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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