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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修订《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70557 号)
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文内容,对《浙江富
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进行
了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浙
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
稿)》。
    二、关于修订《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70557 号)
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文内容,对《浙江富
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进行了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修订内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舒敏     何美云                  郑勇军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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