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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事前认真审阅
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关于修订<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浙江富春
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我们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事前认可:
    我们同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修订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舒敏    何美云                  郑勇军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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