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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9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发表
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经 2013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3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资公司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
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430 万元额度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
超过四年。
    经 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东营宝莫环境工
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宝莫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6,000 万元人民
币的银行授信,授信期限 1 年。
    经 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一年。
    经 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
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资公司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申请 1,960 万人民币的综合授
信,授信期限 1 年。
    经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
新疆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宝莫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五年。
    经 2017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新
疆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宝莫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三年。
    截止报告期末(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900 万元,担保债务无逾期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
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
度,《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
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
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
保责任。
    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完全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签字:
     章击舟                张如积                 许肃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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