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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金正大”)收到菏泽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环罚字[2018]180711JZDLC号,菏环罚字[2018])180711JZDCJ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环罚字[2018]180711JZDLC号)的主要内容: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磷矿存放场周围挡低于磷矿堆,部分磷矿堆未遮盖;磷矿粉直接通过新建敞开式传输带送入磷酸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二、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环罚字[2018]180711JZDCJ号)的主要内容: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料库车间未封闭,在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粉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目前,公司子公司菏泽金正大已按照菏泽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复查。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已督促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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