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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自然人销售商品房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有关《关于向关联自然人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报告。经审慎审阅相关材料, 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拟与朱立人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市场价格向其销售用途为商业的商品房一套,属于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正常销售行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同意将《关于向关联自然人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房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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