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资料及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立人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市场价格向其销售用途为商业的商品房一套,属于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正常销售行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故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自然人销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