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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0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我们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可以为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或个人产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险救济,合理控制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履职风险;该事项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调整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的独立意见

1、广晟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安全可得到有效保障。

2、本次调整与广晟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有助于促进双方更好的开展业务,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公司收入有益。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4、公司已制定《关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雷 付国章 蒋自安 梁华权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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