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盛路通信: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5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22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30元(含税)现金红利,2018年度不派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截止2019年7月11日,公司现有总股本894,874,316股,鉴于目前公司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期,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存在因可转债转股继续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权益分派。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7月18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8日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实施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1*****244杨华
201*****104何永星
301*****076李再荣
400*****361郭依勤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7月11日至登记日:2019年7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盛路转债,债券代码:128041)的转股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盛路转债”转股价格为6.88元/股,调整后“盛路转债”转股价格为6.8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7月19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盛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七、咨询机构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四号

邮政编码:528100

联系电话:0757-87744984、0757-87744726

联系传真:0757-87744984

联系人:陈嘉、麦健芊

八、备查文件

1、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