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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锗业: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向股东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2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时,使用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执行,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包文东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对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资金到账后不超过一年,使用费用按4.35%的利率计算,并在借款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

独立董事: 黄松 戴志刚 和国忠

2019年0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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