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1637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保理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619,020元;
2、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如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在保理预付款30,000,000元、截至2018年2月3日的利息1,237,500元以及自2018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4、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350,000元;
5、被告颜静刚对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中的货款30,000,000元及该30,000,000元货款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颜静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颜静刚共同负担;鉴定费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承接特定债权,此次诉讼事项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借款债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三第2项)。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9起,涉及金额合计298,670.80万元。其中26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37,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1637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