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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框架性供货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5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6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框架性供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履约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与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签订的框架性供货合同,其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2、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智航新能源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能按照合同预期执行,将提升智航新能源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智航新能源的通知,其与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于2019年5月13日签署了《2019年框架性供货合同》,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保证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至少向智航新能源采购 2000万支三元锂离子18650-2.6Ah电芯,智航新能源保证有相应供货能力,实际采购量以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

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 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戴同彬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住所: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八路北侧华锐路西侧(D)

5、成立日期:2017-12-27

6、经营范围:新能源电池系统的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汽车零部件销售;充电设施安装、销售、维护;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发生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专注新能源电池系统及BMS的设计、生产、销售。截至目前,尚未发现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履行存在异常情形。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需方: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与价格

本次供货合同交易总金额约人民币16000万元,供需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对采购产品的价格进行适时调整。需方保证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至少向供方采购2000 万支三元锂离子18650-2.6Ah电芯,供方保证有相应供货能力,实际采购量以需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

2、产品交付(1)供方交付保证能力是供方取得需方供货比例的关键性评价指标,每年签订新的框架性供货合同时双方重新确认,以便指导双方工作的有效开展,约束双方履约。(2)需方按照生产计划以《采购订单》形式向供方明确采购数量及相关要求,供方在收到需方提供的《采购订单》后应签字盖章回复,回复可采用邮寄、邮件和传真形式,并确认需方收到回复。(3)供方在收到需方《采购订单》后,应在24小时内签章回复,未在规定

时间内回复,则视同供方接受订单要求。(4)交付到货数量以供方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经过供方检验交货数量无误,需方需在送货单签字并盖章,方可生效。

3、结算方式及期限

(1)支付方式:电汇或6个月内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2)供方每月30日前出具对账单与需方进行对账,需方需签章确认账务是否相符,否则供方有权因需方未确认对账单停止供货。(3)供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收款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需方。否则,需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4、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2)发生不可抗力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6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天时,供需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5、争议解决(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供需双方因合同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30天内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供需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增强智航新能源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其未来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框架性供货合同,合同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2019年框架性供货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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