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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吕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8

吕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吕彬,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经查明,吕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9月,吕彬通过其委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鑫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聚鑫8号”)增持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841,056股。2018年5月8日,因相关股份到达平仓线未及时补仓,云南信托对聚鑫8号持有的公司股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了强制平仓减持。聚鑫8号共减持1,841,0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6%,涉及金额1,222.46万元。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彬未能在上述股份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吕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现场申辩。书面及现场申辩理由如下:一是本次减持系信托计划强行平仓,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利用信息优势减持公司股份并获利的意愿。二是本次减持时点发生在公司股价低点,减持份额占公司总股本的0.46%,未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损害投资者利益。

根据违规事实,结合书面和现场申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当事人吕彬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前履行预披露义务。其控制的信托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强行平仓,但其未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构成违规。针对因强行平仓导致的违规行为,考虑其具有被动性的特点,本所部分采纳其申辩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吕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吕彬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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