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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件概要2014年8月25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公司”)制造了6 台以上涉嫌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生产设备一案,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随后古纤道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本公司专利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第25127号),最终作出维持本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2015年4月,古纤道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案专利处于无效申请审查阶段,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本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9月10日、2015年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有关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

2017 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32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古纤道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古纤道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8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91)。

二、案件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

34号】,古纤道公司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320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51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就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1210263085.3、名称为“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的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能会重新作出不利于公司的审查决定,涉案专利存在全部失效或保护范围变窄的风险,由于公司已拥有可替代专利,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受到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公司最终败诉,预计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34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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