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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1、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的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建立了“占用即冻结”机制,能够有效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3、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6,747.78万元,占公司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4.35%;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58,747.78万元,占公司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9.56%。经核查,公司

2018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3、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未发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航财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中航财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中航财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财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涂成洲、欧伟明、陈少华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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