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现对公司出售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5%股权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加流动性、符合公司整体规划。在综合考虑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资产情况等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定价,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 _ __ _ __ _黄廉熙 潘孝娜 曲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