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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0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陈汉康、周景春、高翔、毛泽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陈汉康、周景春、高翔、毛泽璋:

经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反会计准则要求提前确认收入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联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前确认营业收入5,918.8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8.12万元,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不准确。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成都联腾未按公司内部控制规定与客户进行定期对账,未取得与多家客户如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鑫三佳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对账回函,且与部分客户仅进行口头核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表述不准确。

康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长陈汉康、总经理周景春、财务总监高翔、董事会秘书毛泽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市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公司董事长陈汉康先生、总经理周景春先生、财务总监高翔先生、董事会秘书毛泽璋先生,他们均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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