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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5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5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9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3日~2017年9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9月3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行政楼展厅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康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股份 641,011,53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4072%。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股份 45,875,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370%。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所持股份 640,135,6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330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人,所持股份 45,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59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所持股份 875,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71%。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名,所持股份 87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
所张晏维律师、郑茜元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全部 2 项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1,011,532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87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1,005,132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86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郑茜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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