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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0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71名激励对象授予990万份股票期权,向 86名激励对象授予72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尤 完(签名)

廖良汉(签名)

郭新平(签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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