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12月28日(星期五)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15:00至2018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合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392,152股,占公司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06%。其中: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84,319,102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0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0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名,代表股份15,272,652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99,60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0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江宸智能有关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184,319,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7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99,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17%;反对7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松盛机器人及劳博物流有关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184,319,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7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99,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17%;反对7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上海索鲁馨有关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184,319,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7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99,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17%;反对7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同意184,319,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7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99,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17%;反对7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李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