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8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研集团”)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5、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原列报项目“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计入“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
(2)原列报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计入“应付票据”项目和“应付账款”项目。
2、利润表项目:
原列报项目“资产减值损失”分别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和“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2018年度和2018年半年度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