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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4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7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投资者建议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
决定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7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就本次回购事项制订了回购报告书,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目的
    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提升上
市公司投资价值,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公司决定用自有
资金回购部分 A 股社会公众股股份。
    二、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三、 回购股份的用途
    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决定。
    四、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如公司在回购
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
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30,000 万元、 回
购价格上限 1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 3,000 万股,占
本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7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
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
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数量为 3,000 万股测算,
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6%,若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则
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有限售股份       539,760,839      31.66%       539,760,839       32.23%
 无限售股份    1,165,134,949       68.34%     1,135,134,949       67.77%
   总股本      1,704,895,788         100%     1,674,895,788         100%
   注:上表中的股本结构以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基础。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
于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
实施本回购方案。
    2、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
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3)根据上述要求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品种、
方式、时间、价格、数量等;
    4)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
变更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
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一、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
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根据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1751 号”《审计报告》, 2016 年度,公司总资产 1,079,708.1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635,206.28 万元、合并口径
下的货币资金为 167,433.91 万元。公司拟回购资金上限 30,000 万
元所占前述三个指标的比重分别 2.78%、4.72%和 17.92%,对公司不
构成重大影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165,535.75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654,881.43 万元、合并口径下的货
币资金为 180,378.80 万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人民币 30,000 万元
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公司拟回购
资金上限 30,000 万元所占前述三个指标的比重分别 2.57%、4.58%和
16.63%,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拥有充裕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
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综上所述,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以本次回购规模上限人民币 30,000 万元测算,本次回购前后对
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财务指标                回购前                 回购后
资产总额(万元)                  1,079,708.12           1,049,708.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
                                    635,206.28             605,206.28
有者权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                          39.94                  41.08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492                 0.1520
公司总股本(万股)                170,489.5788           167,489.5788
   注:1、上表数据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测算;
       2、回购后基本每股收益的测算以假设报告期初进行回购为基础。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资本
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本次回购 A 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
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与上市公                         买入
股东                    买卖期间                  买卖数量/股   买卖方式
         司关系                           /卖出
                     2017 年 9 月 18 日   买入     10,000,000   大宗交易
                     2017 年 9 月 19 日   买入      2,330,759   竞价交易
 马晟      董事      2017 年 9 月 20 日   买入      2,662,400   竞价交易
                     2017 年 9 月 21 日   买入      2,183,976   竞价交易
                     2017 年 9 月 22 日   买入        322,900   竞价交易
 王鹏      监事     2017 年 10 月 16 日   卖出            100   竞价交易
                     2017 年 9 月 12 日   买入         35,200   竞价交易
陈建平     监事      2017 年 9 月 13 日   卖出        166,700   竞价交易
                     2017 年 10 月 9 日   买入         95,200   竞价交易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的买卖行为均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
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
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
市场的行为。
    十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
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 30,000 万元,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
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
响。
    4、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十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就本次回购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之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拟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其他事项
    1、债权人通知安排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通知程序,并做出了相关
的安排。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回购股份
的债权人通知公告》(2017-126)。对于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的债权
人,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2、回购专用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专用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持有人名称: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0899990131
    该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将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 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回
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十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3、《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 一月 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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