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拟变更公司住所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公司住所的事项是按照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决定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