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新北洋股票代码:00237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36室一致行动人:
名称:门洪强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育华路**号***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2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附表: ...... 10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 | 指 | 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一致行动人 | 指 | 门洪强 |
新北洋、公司 | 指 |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18年11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北洋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
注1: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名称: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3、主要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36室4、执行事务合伙人:威海联众志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门洪强)5、合伙期限:2007年6月18日至2057年6月17日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99166364H7、认缴出资额:1,800万元8、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一致行动人1、姓名:门洪强2、曾用名:无3、性别:男4、国籍:中国5、身份证号码:37062019551008****6、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育华路**号***室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门洪强为联众利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威海联众志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派代表,门洪强与联众利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同时门洪强先生持有联众利丰16.61%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再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门洪强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 | 中国 | 威海市 | 无 | 威海联众志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东华菱电子股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再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人委派代表 |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威海华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门洪强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新北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持有新北洋62,454,415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9.38%,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持有新北洋15,350,917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31%,二者合计持有新北洋77,805,332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11.69%。自2014年1月30日以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和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方式、以及因公司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本变动原因,合计持有股份数占新北洋总股本的比例累计减少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及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新北洋股票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1、2014年1月30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为
76,429,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6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429,000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2.74%;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为23,696,24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3,550,00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146,242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95%;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及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合计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共计100,125,2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69%。
2、本次权益变动前(2018年1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为63,954,41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3,954,415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9.61%;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为15,350,91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350,917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31%;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及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合计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共计79,305,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91%。
3、2018年11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为1,500,000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23%。
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为62,454,41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2,454,415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9.38%;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为15,350,91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350,917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31%;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及一致行动人门洪强先生合计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共计77,805,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6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成交均价 (元) | 减持数量 (股) | 减持比例 (%) |
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大宗交易 | 2018年11月6日 | 15.57 | 1,500,000 | 0.23%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持有62,454,415股,占新北洋
总股本的9.38%,其中质押13,480,000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比例的21.58%,占新北洋总股本的2.02%;一致行动人门洪强持有15,350,917股,占新北洋总股本的2.31%,其中质押7,200,000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比例的46.90%,占新北洋总股本的1.08%。联众利丰和门洪强合计持有新北洋77,805,332股,占新北洋总股本的11.69%,其中合计质押20,680,000股,占合计所持比例的26.58%,占新北洋总股本的3.11%。
四、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相关承诺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均已履行完毕。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新北洋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
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9 号 |
股票简称 | 新北洋 | 股票代码 | 00237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36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2018年1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为63,954,415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9.6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众利丰持有新北洋股票数量为62,454,415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9.3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门洪强签署日期:2018年11月7日
一致行动人:门洪强签署日期:2018年11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门洪强日期:2018年11月7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门洪强日期: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