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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7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0号《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

完整和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如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仅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知悉年报信息的其他审计人员信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案及相关资料(如2016年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通过控股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集团)人员转发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但公司并未将该北

洋集团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部分涉及内幕信息事项未登记。2017年以来,公司未对董事辞职、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修正公告、对商誉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变更会计政策等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三、公司未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16年度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历经国资委批复、预案修订、审核通过等多个环节,公司未就该重大事项在关键时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对后续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好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合规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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