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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晓明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证券事务代表李晓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40 号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晓明: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2019年一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38,447股,涉及金额80.62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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