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事务代表李晓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40 号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晓明: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2019年一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38,447股,涉及金额80.62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