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伟业”)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及2019年1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0310执906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0310执906号之一》(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天鸿伟业因质押贷款,将其持有的公司6,523,898股股份质押给债权人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融资租赁”),因天鸿伟业未及时履行偿债义务,上述质押股份已被法院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部分质押股份被动减持。现将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1、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11日,因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天鸿伟业与广发融资租赁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坪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协助将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持有的赫美集团6,523,898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变为可售冻结,并冻结该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本次调可售只处置5,100,000股,剩余1,423,898股待5,100,000股处置完毕后再调回冻结状态。原在中登冻结的文书案号为:
(2018)粤0310执9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广发证券自本《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按市场交易价将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所持有的前述股票中的2,439,300股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变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扣减相关税费后直接划转至法院执行账户。
2、 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股份处置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均价(元/股) | 成交金额 (元) | 占总股本比例 |
天鸿伟业 | 集中竞价 | 2018-12-17 | 498,418 | 7.88 | 3,926,897.04 | 0.094% |
2018-12-18 | 372,016 | 8.10 | 3,013,859.96 | 0.070% | ||
2018-12-19 | 285,459 | 7.95 | 2,270,430.46 | 0.054% | ||
2018-12-20 | 223,725 | 7.84 | 1,754,056.28 | 0.042% | ||
2018-12-21 | 178,267 | 7.78 | 1,387,299.26 | 0.034% | ||
2018-12-24 | 143,927 | 7.79 | 1,121,224.19 | 0.027% | ||
2018-12-25 | 117,441 | 7.75 | 910,695.09 | 0.022% | ||
2018-12-26 | 96,663 | 7.81 | 755,196.78 | 0.018% | ||
2018-12-27 | 80,128 | 7.88 | 631,405.72 | 0.015% | ||
2018-12-28 | 66,814 | 7.59 | 507,401.44 | 0.013% | ||
2019-01-02 | 55,987 | 7.29 | 407,945.62 | 0.011% | ||
2019-01-03 | 47,108 | 7.18 | 338,318.75 | 0.009% | ||
2019-01-04 | 39,775 | 6.64 | 264,005.28 | 0.008% | ||
2019-01-07 | 33,681 | 7.77 | 261,701.37 | 0.006% | ||
2019-01-08 | 28,592 | 8.55 | 244,461.60 | 0.005% | ||
2019-01-09 | 24,322 | 7.68 | 186,695.67 | 0.005% | ||
2019-01-10 | 20,727 | 7.70 | 159,597.90 | 0.004% | ||
2019-01-11 | 17,691 | 7.34 | 129,921.48 | 0.003% |
2019-01-14 | 15,118 | 7.21 | 108,955.43 | 0.003% | ||
2019-01-15 | 12,934 | 7.20 | 93,124.80 | 0.003% | ||
2019-01-16 | 80,500 | 7.16 | 576,046.80 | 0.015% | ||
合计 | - | - | 2,439,293 | 7.81 | 19,049,240.91 | 0.462% |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处置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 协助执行通知书处置股份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处置前持有公司股份 | 本次处置后持有公司股份 |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天鸿伟业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1,903,198 | 6.044% | 29,463,905 | 5.58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发证券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十个交易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变卖天鸿伟业所持赫美集团股份2,439,300股已完成,天鸿伟业阶段性被动减持公司股份2,439,2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2%。
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19日受公司股价持续波动影响,天鸿伟业质押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的18,700,000股股票触及平仓线,江海证券对部分股份进行平仓处理,造成天鸿伟业被动减持2,84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3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遭遇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综上,天鸿伟业自2018年10月18日起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 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的基本情况
1、 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的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6日,因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天鸿伟业与广发融资租赁
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坪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请求广发证券协助将被执行人天鸿伟业质押给广发融资租赁的部分股票自本《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送达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按市场交易价将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所持有的原可售冻结5,100,000股中的2,660,700股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变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扣减相关税费后直接划转至法院执行账户。
2、 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相关股份处置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均价(元/股) | 成交金额 (元) | 占总股本比例 |
天鸿伟业 | 集中竞价 | 2019-01-17 | 393,541 | 7.08 | 2,784,616.06 | 0.075% |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处置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 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处置股份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处置前持有公司股份 | 本次处置后持有公司股份 |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天鸿伟业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9,463,905 | 5.582% | 29,070,364 | 5.508% |
2019年1月17日,广发证券根据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开始第二阶段的减持,并于当日处置天鸿伟业393,541股股份。
三、 累计被动减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因向广发融资租赁质押贷款导致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天鸿伟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2,832,834股,占总股本的0.537%;减持均价为7.71元/股,累计成交金额为21,833,856.97元。
四、 天鸿伟业被动减持原因
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天鸿伟业质押给广发融资租赁的股份补仓后再次触及平仓线,天鸿伟业未及时履行现金补仓或股票质押回购义务。质权人广发融资租赁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19日,坪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
粤0310执906号之一》,责令天鸿伟业及相关责任人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41,619,796.11元。因天鸿伟业未及时偿还上述债务,广发融资租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天鸿伟业质押给其的6,523,898股股份。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2018年12月19日、2018年12月22日及2019年1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五、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公司与股东天鸿伟业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天鸿伟业持有的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天鸿伟业部分股份被减持是由于质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质押股份所致,未产生任何收益。天鸿伟业未提前获悉公司任何重要未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3、 公司已告知天鸿伟业须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股票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将督促天鸿伟业遵守相关规定。
4、 天鸿伟业没有关于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承诺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5、 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 公司将持续关注天鸿伟业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一》。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