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5,724,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3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公司股本变化情况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蔡炳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9号)批准,向特定对象蔡炳洋发行13,667,083股股份、向张建华发行3,859,766股股份、向蔡鹏发行17,54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52,16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股份数20,196,554股,该等股份已于2015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2015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股本由260,000,000股变更为280,196,554股。
2、根据2016年2月23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280,196,554股为基准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40,098,277股,转增后公司股本为420,294,831股。
3、根据2017年3月3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420,294,831股为基准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420,294,831股,转增后公司股本为840,589,662股。
4、根据2018年3月21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定向回购及注销东力企管原股东蔡炳洋、张建华和蔡鹏应补偿股份4,865,288股,于2018年7月12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本变更为835,724,374
股。
截至2018年11月27日,公司总股本为835,724,37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71,135,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5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1、相关承诺:
(一)关于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等事项的承诺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三位交易对方承诺:本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进行本次交易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1)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东力企管及其下属企业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人对东力企管、东力企管对香港东力、东力化工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本人系东力企管实际股东及股权最终持有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且本人持有的东力企管股权东力企管持有的东力化工、香港东力股权、香港东力持有的东力化工股权之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持有的东力企管股权登记至精华制药名下。本人保证在东力企管股权交割完毕前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东力企管股权的限制性条款;东力企管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所持东力企管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3)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截至本承诺出具日,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主要资产之上除为本企业经营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担保权利,也不存在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东力企管、香港东力、东力化工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税收管理、工商管理、劳动社保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产品或服务质量引发纠纷的情
况;且截至本承诺出具日,东力企管、香港东力、东力化工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劳务纠纷等情形。
(二)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三位交易对方承诺:本人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现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三位交易对方的承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企管”)100%股权,本人作为东力企管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锁定的相关要求,本企业自愿对本企业将来所持精华制药的股份进行锁定,特此承诺如下:
本人于精华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以现金认购所取得的精华制药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因东力企管未实现承诺业绩而由精华制药回购的情形除外。
由于精华制药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日期进
行锁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对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企业亦将遵照执行。
(2)南通产控的承诺南通产控承诺,其取得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精华制药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日期进行锁定。同时,南通产控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承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精华制药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精华制药回购,因精华制药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日期安排。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公司亦将遵照执行。
(四)关于标的公司的利润承诺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向精华制药(以下简称“甲方”)承诺:
(1)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2015-2017年度简称“考核期”)实现的经甲方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200万元、6240万元和7737.6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考核期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9177.6万元。
(2)各方同意标的公司考核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原则计算:
①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②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考核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甲方应当分别在2015年、2016年、2017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指定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对标的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如标的公司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截至当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之和,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2.3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
甲方在当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关于标的公司在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小于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的事实,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
(4)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①股份补偿由甲方以总价1元的价格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回购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相应数量的股票,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当年度的回购股份数:
回购股份数 =((考核期内截至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之和 – 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期末实际净利润之和)/19177.6万元)×(标的公司100%股权的对价/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已回购股份数
乙方中的各方对上述股份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回购股份时有权针对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持有的所有甲方股份进行回购,甲方回购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股份的价格合计为1元。根据回购股份数计算公式计算的数值小于0时,当年度不需补偿,以前年度已回购股份不冲回。
②现金补偿如根据(1)计算的回购股份总数大于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总数时,则超过的部分由乙方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补偿现金额=((考核期内截至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之和 – 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期末实际净利润之和)/19177.6万元)×标的公司100%股权的对价 – 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 已补偿现金额
乙方中的各方对上述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补偿现金额计算公式计算的数值小于0时,当年度不需补偿,以前年度已补偿现金不冲回。
(5)如甲方在考核期间内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分配部分乙方也应当返还甲方,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乙方补偿股份数量(5)根据4条计算的乙方以股票、现金形式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票、现金总额(包括股票取得的现金股利部分)。
(7)甲方因4条回购的股份数、补偿现金公式中股份数在甲方股本发生转增、送股、折股时,回购股份的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五)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东力企管的股东,就未来避免与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精华制药及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特此承诺如下:
(1)东力企管、香港东力自成立以来除持有上述已披露股权外不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从事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东力化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精华制药件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以避免同业竞争。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违反竞业禁止承诺当年向精华制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本次交易中本企业获得的对价*竞业禁止义务未履行年数*20%,其中竞业禁止义务未履行年数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当年至2019年的年数。
(4)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5)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定,是基于本次交易而作出的,而不是基于本人和东力化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作出的。本人不会以本款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相冲突、未收取离职补偿金等为由,而主张本承诺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与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东力企管的股东,为减少和规范未来与精华制药及其子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特此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
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精华制药股东之地位谋求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东力化工)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精华制药及精华制药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将依照《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精华制药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本人将对前述行为给精华制药造成的损失向精华制药进行赔偿。
(七)关于规范资金占用行为的承诺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规范资金占用行为,特此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对外投资(包括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东力企管、东力化工之间无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本承诺出具日后,本人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本人的股东身份或职务便利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东力企管、东力化工之资金。
(3)若未来东力企管、东力化工因本次交易完成前的资金占用情形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将对东力企管、东力化工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八)保证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三位交易对手承诺:本人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企管”)100%股权(以下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持有精华制药股份,成为精华制药股东。就此,本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保证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人员独立①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②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化工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担任董事以外的职务。
③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干预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职权进行人事任免。
(2)保证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机构独立①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②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及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资产独立、完整①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②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经营场所独立于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
③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4)保证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化工的业务独立
①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自主、持续的经营能力。
②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避免从事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③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减少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保证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化工的财务独立①保证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本次交易完成后分别具备独立的财务部门以及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②保证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本次交易完成后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③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兼职。
④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的资金使用。
⑤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华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东力企管、东力化工依法独立纳税。
(九)关于无证房产、产能产量和委托代持等承诺蔡炳洋作为东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对东力化工的无证房产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东力化工尚有8处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本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东力企管及其子公司(包括南通东力)或精华制药因其持有、使用的无证房产等原因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赔偿东力企管及其
子公司或精华制药全部损失;如因无证房产被拆除导致需另行建设、购买或租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本人将负担相关新建、购置或租赁房产的费用。如因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无法取得而影响南通东力经营,使南通东力或精华制药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对南通东力或精华制药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主要产品的产量符合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求,如未来因产量问题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本人将对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刘丽静出资过程中曾委托顾艳喜出资,顾艳喜代刘丽静出资不存在任何争议,如未来因上述委托事宜产生纠纷或被相关人员主张权利的,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关于税务缴纳风险的承诺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三位交易对手承诺:若东力企管及其子公司因本次交易交割日前的税务缴纳问题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补缴税款,或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有关主管部门支持,交易对方将连带承担相关补缴、罚款、赔偿或补偿责任。
(十一)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承诺南通产控作为精华制药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未发生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形。
(2)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3)本企业为精华制药的控股股东,除此之外,本企业与东力企管及其股东,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签字人员均不存在《公司
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企业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是自由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代持的情形。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其中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上述各项声明与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
根据公司与东力企管股东蔡炳洋、蔡鹏、张建华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东力企管2015年-2017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9,177.60万元,实际完成18,141.39万元,未完成业绩盈利承诺,根据2018年2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2018年3月21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定向回购蔡炳洋应补偿股份3,790,060股、张建华应补偿股份1,070,363股、蔡鹏应补偿股份4,865股,合计4,865,288股并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同时收取现金补偿金额527,072.87元。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年2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年3月21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年7月12日《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5,724,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任职情况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数量 | 备注 |
1 |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7,956,480 | 7,956,480 | - | 公司控股股东 |
2 | 蔡炳洋 | - | 37,211,188 | 37,211,188 | 31,267,248 | |
3 | 张建华 | - | 10,508,935 | 10,508,935 | 10,508,935 | |
4 | 蔡鹏 | - | 47,771 | 47,771 | - | |
合计 | 55,724,374 | 55,724,374 | 41,776,183 |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