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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3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539,597,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539,508,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8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

二、提案审议情况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股东大会依法授权董事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59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0,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李卫平律师、朱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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