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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8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迈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迈科技”或“原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院”)寄达的《民事上诉状》。该《民事上诉状》显示,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或“被告”)因与被上诉人众迈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自2016年9月份起,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7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设备发货,并经被告验收确认。依据以上合同付款约定,标的物到货30天内,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额 90%款项即88,506,000元。现付款期限早已届至,但原告实际收到款项19,700,000元,扣除租车、物料损失、会费等原告同意承担的4,211,041元费用,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4,594,959元。以上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众迈科技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0)。

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10民初751号】,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

61,196,959元及违约金(以61,196,9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1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收到(2018)粤0310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8)粤0310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116,589.51元(以61,196,9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判决作出之日起)。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该上诉事项属受理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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