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 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邰正彪、邰紫鹏、黄春燕、黄东保 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居忠 方 明 尤 佳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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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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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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